台州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受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四)根据市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财政体制。
(五)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市、区两级财政收支和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
(七)管理全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八)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和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九)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组织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综合直辖市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三)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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